关于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03年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办理,对于税务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按以下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年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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