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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