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卫生部颁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再次明确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二级科目为美容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设置、登记,人员资质,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该文件根据我国尚未确立专科医师”的现实,首次规定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定义和基本准入标准,文件规定从医者只有在获得医师执照(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所包含的两证”的基础上,还同时获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方能进入医疗美容行业,并只能按照其所获得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登记的有限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具体考试考核细则、证书颁发及校验等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该文件精神具体制定并负责实施。
2009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将原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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