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合同工稳定的。因为政府部门属于用工主体的,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用工代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应该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数额进行发放,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是违法。
待遇依照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受到合同约束,肯定不会比正式工的好。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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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