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因此,妇女有生育权的自由,丈夫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共同的参与,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因此,妇女有生育权的自由,丈夫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女方遭到强迫生育时,可以选择离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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