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发达国家汽车的平均使用寿命一般为7至12年。
2、汽车使用寿命,是指从汽车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间的整个时期。它可以用累计使用年数或累汁行驶里程数表示。
3、1991年国家规定了汽车报废条件,即累积行驶7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14年及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过两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4、1992年国家规定,汽车累积使用年限在12至14年应报废。
5、1997年国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按车型和用途汽车报废里程为30至50万千米,更新报废年限为8至10年;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6、2000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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