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法律会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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