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无效的情形分类有:
1、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
2、质押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未记载合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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