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4、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5、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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