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我国票据法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均没有商业汇票最低金额的规定。
商业汇票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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