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最新版本的《纳税服务规范2.0》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得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如下: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在当地办税服务厅索要并填写,或者网站下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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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