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之二:
1、为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此种侵略行为的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2、为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为”是指一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2、为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装力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据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为侵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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