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该更换的配件没有给予更换”的情况。这个配件是修还是换,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家保险公司都是自己判定标准的,而且同一家保险公司,每个工作人员的标准也不同,总之,保险公司对配件是修是换,是以协商为主的,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的。但不管是什么标准,保证安全是一项毫无争辩的第一要求和准则。可是,在一些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为了减低赔款,没有更换一些配件,把安全隐患暗暗的留给了车主,使车主无形中离事故更进一步,甚至离死亡更进一步。关于这种情况,车主将关键配件拍照,让2家以上的修理厂进行评估。(其中不在那里维修修理厂的意见更加客观、合理、安全)然后,如果保险要求不更换的,车主一定要态度强硬,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书面保证,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其他赔偿事项,否则,千万不要同意做修复处理。或者,车主可以向中国银保监局进行投诉举报。
2、对于“该按原厂配件价格赔偿的却按略高于副厂件的价格赔付,迫使修理厂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的情况。车主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车主务必要在保险公司的申请单证上注明:“本人要求保险公司按车辆原厂配件价格赔偿”的字样。这样,只要保险公司没有按原厂配件价格赔偿,车主后续就有了维权的证据和依据,这点非常重要。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配件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否则,修理企业可能私下换成差的低价格配件),这样,车主的利益得到维护的可能性大增,否则,一般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和修理企业都会推诿、扯皮,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此外,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车主要可以对配件进行鉴定,如果不是原厂的,所有费用都有保险公司或修理厂承担,还可以主张按“假一赔三”的要求主张赔偿,同时,可以分别向当地的中国银保监局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按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这样,车主的权益就可以得到很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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