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送文书的单位通过公告将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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