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是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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