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用事业项目,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 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 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 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 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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