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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