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扰民,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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