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机关是公务文书格式的重要内容。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即对公文负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其作用在于表明公文的空间效力范围,明确对公文负法定办理或答复责任的机关。
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发出的公文,其所属的下级机关都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除批复外,一般的下行公文都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
2、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发出的请示或报告等上行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都只有一个具体的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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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告知性公文,以及一些章程、条例、规定等规范性公文,一般没有必要标写公文的主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