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有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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