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其中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贱籍制度。
2、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和达利特。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并且种姓制度下的各等级世代相袭。
3、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主教育,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
4、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5、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6、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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