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1、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2、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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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