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人及一同请求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作业或寓居;
2、家庭年人均可分配收入、家庭财物净值契合政府发布的规范;
3、无自有产权住所,或现自有产权住所人均寓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用过以下购房优惠方针:a.按房改用过以下购房优惠方针:a.按房改本钱价或规范采购公有住所;b.采购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所;c.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d.实行侨房方针专用房;e.拆迁安顿新社区住所;f.政府供应的别的购房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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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求人及一同请求的家庭成员在请求之日前5年内没有采购或出售过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