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的条件: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3、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前两项项规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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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作为此项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的身份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我国公安机关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