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第三十八的情况的,劳动者主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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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