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受理案件的救济:对公安机关不及时受理案件的情况,控告人可向公安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提出控告。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控告人在报案的同时可提请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受案情况。
2、对不予立案的救济:提起复议、复核。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控告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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