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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