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主要有以下变革条例:
1、置制三司条例司。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
2、方田均税法。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3、均输法。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4、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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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田水利法。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6、募役法。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