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综合新颁标准的要求,一个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1、食品名称;2、配料表;3、净含量和规格;4、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贮存条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8、产品标准代号;9、营养成份表;10配料表;3、净含量和规格;4、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贮存条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8、产品标准代号;9、营养成份表;10、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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