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均按用水量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居民:每吨每月0.25元;非居民:每吨每月0.35元;特种行业:每吨每月0.50元。同时,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社会贫困人群,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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