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地点应当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3、经营所在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其他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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