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事务。但接受处罚等不能由他人代办的事项,只能亲自处理,不能由他人代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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