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同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消息的继承人有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无继承人知道的由被继承人的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履行该通知义务,同时,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也应保留未得到通知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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