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下: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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