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图书馆读者证需持市民卡主卡、身份证到总馆或分馆开通借阅功能。
1、凭市民卡主卡办证,不收图书归还保证金,原市图书馆读者证持有者需先归还全部图书并退证,方可开通市民卡主卡及身份证借阅功能。
2、已开通过图书借阅功能的市民卡及身份证可在市图书馆总馆、分馆及实行借阅联网的流通站免费借阅图书。每证可借图书5册,借期30天,可续借借期15天,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按超期天数支付超期使用费每册每天0.1元,并纳入诚信系统。
3、市民卡遗失后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功能的挂失,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图书馆总馆办理、电话进行预约挂失,图书馆总馆进行办理。在完成市民卡补办手续后可进行图书馆功能解挂,解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市图书馆总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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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5月1日起,凭已开通借阅功能的市民卡或身份证借书,原有图书馆读者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