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为文件编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有直接主管上级机关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为保持发文权威性和保证法律严肃性,一般的应固定使用,避免频繁更改。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或归口方向的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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