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不是国家干部,是由所在的村之村民合法选举产生的。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作以下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干部: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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