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营改增后,在一定过渡期内,国税局委托地税局办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发票代开等事项,办税地点不变。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办税流程和相关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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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基本上相当于将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上,原营业税相关减免优惠政策不变,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提交办理减免税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