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国土巡查员叫刺史巡行监察。
汉武帝时,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区设置一名刺史巡行监察,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权力很大,属于常设巡查机构。这种巡查制度,为历代沿用借鉴,如魏晋、隋唐时期有“监察御史”,宋朝有“监司”,元朝有“按察使”、“廉访使”,及至明代,巡查制度已相当完备。监察御史在都察院供职时,称为内差或常差。若奉命出巡盐务的御史,就称为巡盐御史;若奉命出巡漕运的御史,则称为巡漕御史;若奉命巡按地方的御史,即称为巡按御史。奉命外出担任巡按御史,是监察御史最常见的工作,称为外差或特差,实为中央政府派遣的“巡视员”。
按《明史》记载,当时的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足见其位高;“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足见其权重;“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足见其职宽;“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又足见其责严。据《明史·成祖本纪》载,永乐元年二月,中央政府“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正式确立。当时,全国巡按御史的配备标准为:“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袭明制,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顺治年间基本沿用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雍正年间还曾置巡察各省御史,之后就不再常设巡按御史,遇事由皇帝临时差遣,民间常称之为“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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