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的认定
1、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
2、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范围之内;
3、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同居关系的处理方法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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