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家是有可能享有著作权的,而不是游戏厂商。但这里也仅仅是“有可能”。
2、区分游戏的类别非常重要,这直接体现于玩家在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的画面控制权。在竞技类游戏中,玩家想的是与队友合作,以最快捷方式杀死敌人。尽管玩家的表现会呈现在画面当中,但玩家不是在创造作品,谈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但在非竞技类游戏中,一般具有展现个人创造力的部分,如慢动作游戏中如何盖房子、如何盖城墙、如何装修等,这些均体现出个性的选择与独创的表达。此时玩家是思想表达者,而非单纯技术性的参与者,并可能会对最终游戏画面作出独创性的贡献,也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3、简单来说,现在的大部分游戏,只要玩家在游戏内的所有行为动作没有脱离游戏厂商在设计游戏时的预设,那么著作权就应该归游戏厂商所有。而如果一些行为动作脱离了游戏厂商的预设,或者游戏厂商在设计游戏时就是开放式的,那么最终的游戏画面的著作权有可能归玩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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