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⑵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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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除上述正列举的项目支出以外,企业的其他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