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外捐赠进行税前扣除分情况而定,情况有如下: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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