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有时也被称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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