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要求车辆误工费不一定合理。
因为事故如果造成营运车辆停运,营运车主要求责任方按比例赔偿停运损失还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车辆非营运性质,则不存在误工或停运损失,要求不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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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