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公告即不能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是取消了驾驶资格,而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只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接受考试通过的话,问题即可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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