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全国统一规定是98天,没有先后胎之分,各省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情况会有所增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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