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相关省级部门批准,持有弹枪都是违法的。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除了公务用枪外,个人持有枪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除了公务用枪外,个人持有枪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而持有枪支的,属于违法行为。《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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