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体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具体条款调整。一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具体书面协议,隐名投资人具有领取公司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社团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征,如果当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求显名,一般很难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法律上也难以支撑。
3、隐名股东与其显名股东名下所涉及的股权被侵害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当隐名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及发生其他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基于商事外观主义,显名股东在此时对债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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