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2、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
3、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4、经多次多方劝不发给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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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多次多方劝阻无效,由分管学生的副书记和指导员签字报学院领导批准。学院领导同意签字并盖公章后,教学干事填写退学申请表及学院报告,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5、经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处务会讨论后。
6、报主管校长审批即可。